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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经营汽车销售的,我们有一个销售顾问在和客户洽谈购车事宜后带领客户到我公司财务缴纳了定金5000元,我公司财务也给予开具了5000元的收款收据,并在财务处签订了我公司制试商品车订购合同,后加了客户微信后想方设法骗取客户,让客户将剩余购车款8750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取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汇至自己账户,客户并无我公司出具的相关收款收据,也未在我公司提到定购的车辆。客户在不断催问该销售顾问何时提车总是被各种理由推诿延期拒绝,因为我公司并没有收到客户剩余的购车费用,请问,该销售顾问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什么罪?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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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高级)相关资质,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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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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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青律师,法学学士,经济学硕士,自执业以来,参与办理各类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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