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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是2015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现在突然接到通知,说房东要回来居住,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表示愿提供给我一个月的补偿金,请问:1、房东这样做可以吗?2、我可以拒绝吗?3、我怎么维护我的权益呢?谢谢律师为我解释此类问题好么!
叶加红律师 上海-闵行区 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
本人有法院数年的法院工作经验,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经济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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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优秀共产党员,退伍军人。具有军人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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