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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5年12月14日签订了一份购买设备的合同,设备账款是26056元,当时交3000元,17号又交了6000元,合同到12月30日到期。请问这样的情况,设备厂是否可以为我发设备》现在听到的反馈是要我以后每一个月分期付款,全部款项交了后,才可以拿到设备?请问这样情况,设备厂有没有违规操作?下一步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的权益呢?我应该怎么样和设备厂沟通商讨这件事情呢?谢谢!
黄潮兵律师 江西-吉安 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本所律师办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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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洋,中共党员,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法务咨询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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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执业至今先后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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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经历,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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