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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父亲在5年前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儿子已过户他的名下。上面有附加一个条件,此赠予房屋不做为其子婚后共同财产。已做公证手续,但去年儿子结婚后将其房屋赠予儿媳一半,己做了过户手续和公证手续后因他们关系不好打离婚。我己通过原公证去公证处将其儿子与儿媳公证撒销。并通过法院把我与儿子赠与合同撤销。但法院不撤销儿子给儿媳另一半的赠予。这符合法律条文吗?请给指导我该怎么办。多谢!
胡晓强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康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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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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