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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损害赔偿1个月前

在事故发生的当天,当事人在朝阳蔬菜批发市4号棚我老板处购买好蔬菜,我按老板的要求用电动三轮车给她送货,在送货过程中她上了我的三轮车并要求我改变送货路线到别的摊位上去取她所购买的货物,并起身面朝车后整理车上他的货物,在整理过程中她的右脚伸出车外被对面行驶过来的三轮车撞伤骨拆了,我在第一时间通知她的家人赶到现场,由对方和她的家人送医院冶疗,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人,当事人没有责任,我认为我不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也应负主要责任,她现在起诉我,要我支付这次事故所产生的费用的70%,对方支付30%我不知道了合不合理?望律师给于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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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伟律师 江苏-苏州  上海市浩信(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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