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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潘姓刘姓在2016年决定一起收购一个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刘姓一直在租赁圈里,他告诉我和潘收购此公司总价30万元,因此2016年5月潘给刘个人账户汇入12.9万元,我给刘汇入8.9万元,约定潘占租赁公司的母公司(注册在香港)的40%的股份。我和刘各占30%。后三个人在刘办公室签署了股东会决议并约定了股份。我被做了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后期的所有证照,我的法人印章都在刘的手里。2017年我汇入公司账户40万元作为共同参与一个项目。2017年8月,刘劝我和潘退出,他承诺退还我们当初入股的钱,但是一直没有退款给我们。2018年9月公司有一笔190万的咨询费,我扣留了14.5万作为风险管理金。刘在2018年11月在未告知我和潘的情况下,私自从香港母公司退出董事会。公司的资金都被他转入他的另一个他自己的公司。现在他要留下这个烂摊子全身而退。昨天我才拿回我的法人私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我该怎么起诉?
王虎律师 上海-闵行区 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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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2002年在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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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于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工作中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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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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