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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做五金生意的,2017年销售过名为“石门枫叶玻璃胶”一箱,并给买方开具收条和名片,商品是从进货商拿的。现被法院传唤,被“枫叶”牌玻璃胶厂商起诉侵权,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 我应该赔偿吗?还是我应该找我进货的厂家,应该如何解决?
寇加奇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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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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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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