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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营业执照,也未签订劳动合动,承诺的五险一金也未缴纳。开业半年后先宣布停业整顿。可是在整顿之前本人签订了一个协议书,就是工资发放证明。详细细节为:工资证明-员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自2016年1月8日之前的工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等都已结清。特此证明,2016年1月8日.请问这种情况还可以劳动仲裁吗?
赵庆涛律师 吉林-长春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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