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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以我(法人代表)的名义,挪用我的印章,向银行贷款五百万,说是做生意,贷款时向银行提供了我的两套房子的房产证。而我本人一直未出面向银行提出有需要贷款的要求,但实际他一个人支配掉了这五百万,那贷款期间,挪用我印章的那人需要跟银行签的合同,除了要我的印章,是否也需要我本人出面签字?此贷款的合同才可算成立?如若我本人未出面,他(挪用我印章的人)与银行签的合同是否不合法?银行应当拒绝向他贷款,若是在我(法人代表)本人未出面签字的情况下,把钱贷出,追不回这笔钱,是否应当由银行自己担任这笔损失?也就是说银行向他追讨这五百万?
庄景武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政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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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毕业,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合同债务、征地拆迁补偿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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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专业处理劳动争议、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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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6年开始执业,一直从事民事、商事代理诉讼代理活动,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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