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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以我(法人代表)的名义,挪用我的印章,向银行贷款五百万,说是做生意,贷款时向银行提供了我的两套房子的房产证。而我本人一直未出面向银行提出有需要贷款的要求,但实际他一个人支配掉了这五百万,那贷款期间,挪用我印章的那人需要跟银行签的合同,除了要我的印章,是否也需要我本人出面签字?此贷款的合同才可算成立?如若我本人未出面,他(挪用我印章的人)与银行签的合同是否不合法?银行应当拒绝向他贷款,若是在我(法人代表)本人未出面签字的情况下,把钱贷出,追不回这笔钱,是否应当由银行自己担任这笔损失?也就是说银行向他追讨这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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