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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有一套老房子,是30年前枣庄市中区公路局,在当时郊区公路站后面,为他的职工家属统一盖的,和郊区公路站用的是一个地,两年以后实行土改,然后我们就花钱把那套房子买了下来,当时公路局给办理的房产证,但是房产证上的面积写的是53而实际使用面积,却是120平,现在公路局把他的郊区公路站已经卖了,交给开发商开发,因为我们家的房子就在郊区公路站后面,所以说开发商给我们谈的时候,就说因为我房产证上只有53,所以他们就补53,我认为这样不合理,现在他们就给我断水,断电断路,我想知道,如果按照规定来补偿的话,他们应该怎么补偿我?这种事情公路局需要承担责任吗?如果我直接去那里,公路局会给处理吗?
郭启兰律师 山东-枣庄 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能清晰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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