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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协议内容,2010年4月24曰,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借款40万元现金,期限二个月,乙方于2010年6月24曰一次性还清欠款,逾期一天按百分之十交付甲方滞纳金。甲方,乙方,担保人签字摁手印签2010年4月24曰。,,由于甲方资金不足,于2010年4月24曰,甲乙双方借款一次性40万现金没有成功交易。2010年4月24日甲乙双方有一笔45000元的借款,2010年4月25曰甲乙双方有一笔35万元的借款。时间到2010年6月24曰乙方没有按期还欠款395000元。引起诉讼。请问律师,担保人是否承担没有签字摁手印的两笔借款。
张承富律师 山东-泰安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穆怀兵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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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宇,男,汉族,1992年6月出生,法学学士。甘肃勇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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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金融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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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盛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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