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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朋友合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人占其中15%的股份。已经与另外两位股东协商好如果经营不善,不用承担债务和风险。如果在签订股东合同时注明这个条件,将来出现纠纷时它在法律上有效力吗?如果没有,该怎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起草合同,规避债务和风险?
林敏律师 福建-福州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二十年,主要专擅于刑事辩护,民事、经济案件的代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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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主任;保山市律师协会行政及依法治市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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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一直坚持法学理论与诉讼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专注于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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