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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您好!因岗位调动问题,我不愿意接受新岗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赔偿金额,支付时间为12.10,公司已盖章,劳动者已签字。
但因为赔偿金额与法定标准相差较大,我在该公司工作年限为6年,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但协议约定赔偿2.8万,与法定标准下的差额为3.2万左右。
如果请求法院撤销该解除协议,并要求公司补发差额,请问一下能否被认为为显失公平,被支持的可能性大概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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