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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么个情况。借款人2006年8月28日应该还款,2022年6月1日借款人写下保证书,保证我在法院起诉时不作时效抗诉,当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间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他到现在仍没有还款,那么我在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时
,是不是要按以下这个要求分开举张呢?:“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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