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湖北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 武汉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是这么个情况。借款人2006年8月28日应该还款,2022年6月1日借款人写下保证书,保证我在法院起诉时不作时效抗诉,当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间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他到现在仍没有还款,那么我在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时
,是不是要按以下这个要求分开举张呢?:“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本人从业以来处理了包括合同纠纷、人身伤害、刑事辩护等多起案件
帮助人数:15人 粉丝人数:86人
文书代写,法律咨询,案件代理,合同审查,继承见证,法律顾问,
帮助人数:262人 粉丝人数:1793人
我曾经是一名军人,在部队服役22年,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
帮助人数:1683人 粉丝人数:3725人
具有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企业合规师(高级)相关资质,为当
帮助人数:530人 粉丝人数:7642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