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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么个情况。借款人2006年8月28日应该还款,2022年6月1日借款人写下保证书,保证我在法院起诉时不作时效抗诉,当时没有约定借款期间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他到现在仍没有还款,那么我在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时
,是不是要按以下这个要求分开举张呢?:“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执业22年,仲裁员,建筑房地产律师,房屋建筑二级建造师,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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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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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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