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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甲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甲于2020 年10月21日在网上商城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专营店购买30桶糖果,付款3360元。2020年10月25日,甲再次在该店购买50桶糖果,付款5600元。甲分别于2020年10月25日、10月28日收货。甲在第二次购买50桶并在收货后立即进行投诉。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经营的上述产品的生产厂家,案涉产品(糖果)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甲于2021年1月21日向一审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购物合同;判令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甲退还购物款8960元并赔偿10倍购物款89 600元。
资料来源: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内容改编。根据本案案情,结合本章所学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甲和 A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判决解除甲和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如何处理?
3.A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否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陈焕君是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驻广州、韶关,擅长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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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科班毕业,先后服务于广州白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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