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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西海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
起诉意见书
海公兴诉宇[2013] 93325号
犯罪嫌疑人陈龙,男,1969年4月2日生,出生地庄西浦南县,身份证导码452826196904020456,汉族,小学肄业,庄西浦南县人;户籍地:庄西浦南县寨圩镇沿江路7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害,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8月27日执行遠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第二着守所。
犯罪嫌疑人陈龙涉嫌抢劫一案,由被害人韦菜安于2013年5月19日报案系我分局,我分局经过审查,于2013年5月19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陈龙于2013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于2013年5月19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龙流筆到海宁市兴宁区朝阳路68号金山小区A座?楼配电房内盗窃电缆时,被被害人韦综安发现,犯罪嫌疑人陈龙持刀将韦带安的腹部划伤后逃跑。犯罪嫌疑人陈龙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翘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122元人民币。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海宁市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犯罪嫌疑人陈龙亦供该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庄西海宁市兴宁人民检客院 根据所案例,从公诉和辩护的角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 1000字
石志忠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江苏唯瑞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唯瑞尚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