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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合作伙伴10年前一起出资投资购入一块翡翠原石,当时他占股比的钱是他汇过来给我。我又汇过去给货主,我们共同出资,总的是有3个股东,一个占40%,一个16.6%,我占43%。先打的资金,后来大家都看过原石以后,签的合作合同。原石一直在我这里保管代卖。现在占40的合作伙伴,不认合作合同,要把原石拿走,说我诈骗他,说我提供不出来当时我给货主的汇款证明。因为当时原石交易都没有开收据那些,所以汇款没有开收据,10年前给货主的汇款证明也找不到了。现在只有合同和原石都在,要怎么处理。
陈琳律师 北京-朝阳区 河南良承(北京)律师事务所
宋学斌律师 北京-石景山区 北京鼎弘律师事务所
尹誉强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本人已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10年,擅长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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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鹏律师担任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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