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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续租一年房屋后,因个人原因需要退房,所以第一时间告知了房东。然后等了将近两个月后房子仍是没能转租出去,承租人也要四月份要走,但这时候房东要求再预交三个月房租后才会把剩下钱款退回然后方可离开。这样的要求合理吗?而且租赁合同里第十一条租赁期满里的第三里面明确写有;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承租人)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已放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等内容但现甲方(房东)说那是房子快到期的时候才可以那么做不承认也觉得那是不合理的要求,他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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