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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以虚构事实为依据,不惜公然违背当时国家有效法规的刑事判决书,当事人在申诉的过程中却被承办的工作人员私下里告知:“你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身份可能被搞错了,如果要纠正将会要有许多承办人收到不同的处分,实际操作时会遇到较大的阻力,还是算了吧”。就这样接受申诉的司法机关在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不敢正面回应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和当时国家法规的明文规定,仍然以原审判决书中虚构的事实为依据驳回了申诉请求,请求有刑事申诉案件经验的律师能给与帮助。谢谢。
杨留泉律师 江苏-泰州 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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