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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意向预约协议书》第一条已写明:甲方向乙方转让位于紫金凤凰城地下室标准停车位壹个的使用权,该停车位用途仅限于小型机动车停放,即工程设施范围内经批准设计用途为停放车辆的车位。乙方同意该车位不办理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等,若乙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办理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等,则该车位办证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包括按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含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以及按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契税。乙方应当在申请前向甲方支付前述税费,否则,甲方有权不为乙方办理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在该车位符合办理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且乙方支付前述税费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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