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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劳动工伤1个月前

.甲公司拟建造一座写字楼,于 2023 年 1 月举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乙公司以 1200 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费投标额中标。1 月 8 日,双方正式签订
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由于乙公司工商登记名称与签订合同的主体名称不
符,甲公司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盖章,待董事会讨论再决定。同年 3 月,甲公司
决定再次召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权招标会,丙公司以 1150 万元中标,双方约定
十天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乙公司得知后,同意以 1100 万元的价格为写字楼建
设施工,双方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标后第十天,丙公司到甲公司准备
签定书面合同,被告知甲已于两天前与原中标的乙公司正式签约,双方经过交涉
达不成一致意见。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毁标行为导致丙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
司应承担丙公司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 1 万元和为准备建设施工而产生的其他间
接经济损失。甲公司则认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但并不需要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
(1)甲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2)若甲公司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哪些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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