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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从天星公司处购买了“瑞和广场”30平方米的商铺后,一直使用至诉讼时,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天星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改变经营方针,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为统一经营,对“瑞和广场”重新布局。为此,天星公司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协商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只剩下孔某一位业主不同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由于孔某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无法继续施工,8万平方米面积的建筑面临闲置,孔某也无法继续经营。天星公司遂起诉孔某,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瑞和广场”的重新调整;并主张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诉讼请求。1天星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天星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关于该案的争议,应如何作出判决?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黄维宝律师 山东-青岛 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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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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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4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青海省律师协会刑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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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担任大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债权债务纠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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