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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昌县劳动工伤1个月前

原告王某因腹痛到被告A医院处就诊,但是在被告A医院处治疗后病情并未好转。原告王某称在被告A医院处治疗时,被告A医院仅用生理盐水为其治疗,未尽到相应的治疗义务。请求:依法判决被告A医院向原告王某支付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1030元。A医院辩称: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因患者拒绝相关检查不符合住院流程,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诉求中的医药费不符合事实,患者及家属在诊疗期间不配合医院的诊疗流程、完善检查明确诊断。另外法院曾要求原告在限期内申请关于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问题的司法鉴定,原告未予申请。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A医院的辩护。.结合本案,请问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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