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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于2018年2月6日、4月11日分别在被告某城市商业银行存款30万元和20万元。2019年2月12日,原告刘某前夫李某因承包宾馆急需资金,于是打起刘某在该城市商业银行存的定期两年30万元存款的主意。他找到原告说自己的身份证还没有办理好,需借用她的身份证。2019年2月14日,李某以存单丢失为由向被告某城市商业银行伸请挂失刘某存款30万元,2月23日在该城市商业银行补办了存单。随后李某将该笔存款本息取出。同年5月8日,李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方法,到该城市商业银行将原告的20万元的定期储蓄取出。
2020年2月22日原告到被告城市商业银行取款时,得知存款已被他人取走,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该城市商业银行赔偿存款50万元及利息。[问题]:请运用所学金融法相关知识对本案进行分析并作出适当判决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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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律师于2009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于同年进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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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毕业于华侨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擅长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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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第一专业管理学.增修法学后顺利通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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