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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交通事故1个月前

甲在某小区经营一家超市。一天,乙去超市购物,挑选了若干商品,总价为53元。乙要求甲优惠3元,甲同意。乙遂支付50元。甲将商品装好正欲交付乙之际,突然发现乙正是前几天碰倒超市门口广告牌之人。乙的行为导致价值70元广告牌彻底损坏。于是,甲要求乙另支付50元赔偿自己因广告牌损坏所遭受的损失,否则就扣留甲所购买之商品。乙认为甲不可理喻、无理取闹。甲遂指示乙查看自己张贴于超市入口处的一则醒目提示:“买方负有提前履行的义务。使用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直至其针对相对人的全部合法债权得到清偿。”乙想知道,他是否可以要求甲交付自己购买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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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明律师 云南-保山  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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