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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接社和组团旅行社约定,负责接待旅游团来当地度假。地接社立即着手开始准备,向当地一家三星级宾馆发出订房传真,要求预订5月1日至4日期间47 人共24间房间,房价、标准按照原来的协议。宾馆当天传真回复,每天只能安排15间左右客房。5月1日,47位旅游者如期来到宾馆,宾馆以该地接社未确认为由,只为旅行社提供了15间客房。由于正值黄金周期间,当时该市宾馆爆满,一直到晚上10时,17位旅游者依旧不能入住,旅游者对此表示了强烈的不满。为了稳定旅游者的情绪,地接社临时让旅游者入住当地一家五星级宾馆的总统套房和普通套房。虽然地接社为此多支出8000元,尚有部分旅游者在饭店住地铺。为了安慰旅游者的情绪,旅行社通过加餐、免费增加景点等办法对客户进行弥补,额外共支出1万多元。该公司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宾馆赔偿该公司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旅行社与饭店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2)旅行社是否遵循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为什么?(3)旅行社的额外损失是否应当由宾馆来承担?为什么?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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