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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 孟某为了(行为目的)父母养老于 2020 年 6月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与众森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款 850 万元。众森公司承诺:“未来小区内配有全套养老设施。众森公司已将房屋建设完毕但却没有全套养老设施。请问:此时谁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同时可否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石志忠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执业以来,成功参与办理了多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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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执业于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担任多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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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各种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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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及继承纠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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