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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今年10月9日我被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当天签订了补偿协议。但签字后发现协议有问题,再与人事经理沟通对方以我已签字为由拒绝再增加诉求。这个协议我不确定是否为格式条款,想让您给看看。另外老师,格式条款限制对方权利的、对对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未进行提示的、在诉讼中应该由何方举证?假如我去法院起诉该协议为格式条款,其中对我的权利加以限制的部分、对我的依法收入有重大影响的部分对方在签字时并没有向我解释或提示,那么在法庭上是我应该出示他们未跟我提示的证据 还是他们应该出示已经向我提示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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