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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劳动工伤1个月前

甲是乙公司的员工,乙公司将公司的房屋租给甲居住,甲向乙公司支付了租房押金,乙公司向甲开具了押金条。因乙公司改制,出台一政策,表示原来租用公司房屋的人,可以低于市场价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购买租住的房屋。自然人丙系乙公司员工,得知这一消息后,向乙公司谎称自己租住了原来甲租住的房屋,但是因为押金条丢失,所以无法提供押金条,但是自然人丙出具声明一份,称自己是原租住人,押金条丢失。如果出现任何责任,自己承担。因为乙公司原来负责此项事务的人员早已去世,更换的人员不了解情况就按照乙公司的政策,将房屋低于市场价格百分之五十卖给了丙。之后,甲持押金条到乙公司,表示按照乙公司的政策购买原来自己租住的房屋,才发现丙已经购买了该套房屋。甲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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