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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8日约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远驾驶的鲁Cxx×挂重型集装箱式半挂货车从中牟服务区进入连霍高速行驶,因车辆出现故障,该车打开双闪以约2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同时,被害人王某辉驾驶豫Qxx×轻型厢式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同向后方行驶,20时01分开始在行驶中与朋友李某卫手持通话。两车以上述状态行驶约9分钟后,在连霍高速538公里加500米时,两车发生追尾,造成后车司机王某辉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害人同行人员周某龙通知另一同行人员朱某举报警,而王某远驾驶车辆驶离现场。交警部门到现场后通过调取附近监控视频锁定肇事车辆,同时,肇事车辆被公路抢险施救员发现并拦停于连霍高速500公里处,王某远在明知报警情况下在该处等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辉拨打手持电话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远低速行驶是次要原因,但王某远事故后逃逸,所以王某远负全部责任王某辉不承担事故责任。到案后,王某远所在公司支付丧葬费3万元人民币。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和解。王某远自始不承认自己主观上有逃逸的故意。 所以王某远构成肇事后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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