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安徽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铜陵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7、合作经营期内,如遇甲方和业主方的上级部门对合作运营场所的政策调整,甲方应提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搬离该运营场所,合同提前终止,甲方和业主方不赔偿乙方任何费用。
第八条违约及赔偿处理
1、在合作运营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应至少提前二个月向对方提出,但在未取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下,则仍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相当于三个月基础合作运营费。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