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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罪司法解释里的常见情形之一有: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那这种情况和妨害安全驾驶罪要怎么区分呀?如果造成现实危险是以危罪的结果加重犯。 那如果常见情形举例里面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呢?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苏滕律师,中共党员,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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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人系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现在山东众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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