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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女,46岁,死亡经过:2006年9月7日,原告和妻子按照被告北医三院预约的时间,到被告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准备做门诊取环术。据被告门诊病历记载:“术前检查,血压: 120/80mmHg 脉搏:80次/分,体温: 36.4℃,病人一般情况良好。8点40分,口服米索前列醇400ug,9点肛门放仕泰拴1枚。9点50分,血压:90/60mmHg,10点,血压: 80/50mmHg,”用药不到一小时即发生休克,濒临死亡。转入急诊监护病房,住院22天里继发脑水肿、颅压增高,继而脑死亡、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06年9月29日下午5点01分去世。医患双方就死亡原因及赔偿形成纠纷,诉诸法律解决。
根据我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此案例中病人死亡是医疗意外吗?医方处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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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前,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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