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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婚姻家庭1个月前

¥9.90

离婚,双方协议未达成共识,子女抚养补充协议书
甲方:刘敏
乙方: 潘海燕
甲、乙双方生育子(女)各壹人,现刘宸轩的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宸轩,刘沫芸归乙方抚养。
二、从今日起(甲)方每月月底付给乙)方2000元作的抚养费(直至十八岁)。每年学费由甲方负责,抚养费可根据对方经济状况作适当调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小孩的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四,协议一经签字即为生效,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一切责任概由违约方负责

2位律师回复

李传杏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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