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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李某、王某和薛某作为发起人,准备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5000万元。四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中约定刘某认股500万元,李某认股200万元,王某和薛某各认股100万元,均于公
马向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河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案件及非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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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宇,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扎实掌握法学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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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村居、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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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会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企业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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