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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公司欲出售一批农产品,6月27日给荷兰的B公司发传真“欲出售某农产品200吨,每吨920美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请即复。”
7月2日,荷兰方回传真“我们对200吨农产品及价格很感兴趣,恐怕合同谈判时间会较长,请求延长承诺期10天,如有可能请增加农产品数量,降低作价,请复,问候”
7月3日中方传真:“农产品数量可否增至300吨,优惠价格900美元CIF鹿特丹,有效期延至7月15日,请尽快回复。”
7月13日荷兰传真,“我方接受300吨农产品,每吨价格900美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并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运的袋装。”
问题:
1、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是什么?分析一下两个公司的传真往来的法律性质分别属于什么?
2、两公司的合同成立了吗?合同内容是什么?
3、如果7月12日,由于巴西发生严重冻灾,种植园大量减产,导致该农作物价格飞涨,中方当即发传真:“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我方已无法提供7月3日传真中的农作物,我方请求撤销发价。致良好问候。”中方的做法妥当吗?
4、如果接到7月13日荷方来电后,确实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导致履行合同有困难,则中方可以采取何种方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周克虎律师执业于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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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强文律师,1987年5月26日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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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应清律师执业于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任广安市律协公益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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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高级律师,四川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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