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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一名老师 二月初收取班级家长学费时因个人原因挪用了公款21032元,,5月16日园区这边知道了让我写了承诺书并利用17日一天的时间去凑齐21032元,我想不出其他的办法一脑子只想尽快凑齐所以是问了四位家长借22000元,分别是两个5000一个2000一个10000,当天晚上园区也知道了我问家长借钱归还公款,18日-20日的时间段一直在做家长的工作有给她们写欠条,其中一位家长也有联合园长这边去公安局立案,警察说这是属于个人借贷,个人处理不属于诈骗,后面20日那天我们都在学校面对面的重新更换了借款人,园区这边先帮我把这22000元还给四位家长,我给园区写借条并于6月13日归还,相当于是园区借款给我还给家长,请问如果我没有在6月13日前归还园区的22000需承担什么责任会有什么后果呢?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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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龙律师,潍坊市属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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