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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旅行社的就是客人之前报了个5月25日出发的新疆旅游专列,4月份报名时铁路局调令没下,没有准确出团日期,所以给客人说了个大概5月25号前后出发,发了详细行程给客人,让客人先交了定金。到5月中旬客人付了余款,然后前两天才确定了最终出发日期,客人昨晚突然说感冒发烧,今天给我说她走不了了,现在旅游团费损失很大,客人不认可。之前团期没最终确定就没给客人发电子旅游合同,下午给客人补发合同。现在客人不认损失,说我下午补发的合同不算数,要去旅游局告我。合同客人不签,说补发合同不作数。补发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吧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本人执业时间长达13年,主要擅长刑事,合同纠纷及企业顾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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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广律师,湖南义剑所主任,省律协建房委副主任,市律协行业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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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服务热线182305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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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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