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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至6月期间,甲向乙多次借款共计15万元。2018年10月5日、 7日和12日,甲乙二人先后3次签订借款协议,三张欠条共计40万元,欠条上除了甲乙二人签字外,还有甲的母亲丙的签字。2018年10月12日, 乙丙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乙,价格为40万元。同年12月,丙将房屋交给乙,此时丙的另外-一个儿子丁提出,房屋的首付款12万元由其支付,乙向经过丙同意后,向丁支付了12万元后,由丙打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给乙。后由于种种原因,丙的丈夫将房子要回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偿还12万元欠款,同时要求丙偿还甲乙之间的欠款15万元。丙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帮助甲还钱而已,并无义务偿还15万元。
请问:丙是否为甲乙之间债务的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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