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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老公原先在部队,原部队给省一级军人福利集资修房,因当时地皮是一块偏僻的坟地,且房价只比当时市场价低100元(合同上明确有标注),省级军人没几人要,房子无钱修建,省军区便下发文件让地方人武部军官购房,当时并没说军人不能购买两套福利房,也没说这是福利房,后经过层层审批我们交了首付订了房,后我们到省城一看房址,便要求退款不购房,但省军区不同意,三年后房子修好后省军区按地区职务打分分房,到我们时剩最后一套结构房型最差的房子,我再次要求退房,省军区还是不退,我们只好以同等市场价买了最差的房子,过了十六年后的今天,省军区又以我重复购买福利房为由要原价收回房子,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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