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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于2013年6月1日,分别出资1万、2万和3万元,设立了合伙企业A,合伙协议约定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14年3月,三人共分得1万元,但是过了半年后,三人发生矛盾,乙要退伙,拿回了自己的2万元资金。但甲和丙二人经清查帐目,发现目前已经亏损1万元,债权人是B公司。于是甲和丙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二人分别得到5000元和8000元商品,对债务并未作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公司得知A企业解散消息后,便找到乙索取1万元债务,但乙说自己已经退出合伙组织,对债务不承担责任。于是B公司又找到甲,甲说我们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债务的,我只承担我应负责的部分。于是B公司又找到丙,丙说自己没有钱,要偿还债务也是抵押自己分回的货物。于是,B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1、对于清偿B 公司的债务,三人的想法正确吗?为什么? 2、B公司应该如何追偿其债务?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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