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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2年十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客户提供的地址帮他注册一家公司。但提交工商审核的时候发现该地址并且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假的。工商局一个办公室的人打电话说我涉嫌伪造公章,叫我去自首。说是等你自己联系警察还是让我跟警察联系。我对此并没有太在意。第二次打电话又来逼问我这个事情,我仍不予理会,让他去联系法人。之后第三次打电话通知我,要把我列为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到工商信息库里面去。之后我回他电话请求他不要这样做,他嫌我之前态度不好,说早干嘛去了。还是列入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现在我了解了一下我这种情况,应该只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公司没注册下来)。并不属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请问,对方这种情况下就把我列为冒名登记直接责任人是不是属于滥用职权。是的话,我想投诉一下。请问有什么办法,谢谢!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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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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