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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您,一个精神分裂症病人10年前因病杀死两个人,当地公安局已经取证,的确是犯病期间杀人,因为监护人无能力赔偿被害人,当地政府无奈,直接政府部门出钱赔偿被害人,并且让精神病人在当地精神病医院治疗一年多,后来当地公安局通知精神病家人,说精神病人已经疗养的差不多了,让病人家属把病人接回当地医院治疗,并且当地政府又派人把精神病人转到病人当地医院并拍照取证,这个10年间,被害人当地法院时不时传票精神病家人,要求赔偿被害人,并且说追求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拜托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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