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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时,法院将270平方米临街土地判给49名破严分流职工共同所有,下家从49人中选出1人,在主管局的支特下成立管委会,选出的这个人,没有到政府相关部门办手续,约上5人,将土地盖为商铺经营22年,经营的钱全部归几个人装腰包一分也不分给土地共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人可以向法院告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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