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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有10岁的小朋友在骑自行车经过无交通信号的路段时,与骑电动车的人相撞,导致对方骨折(未知伤情等级),自己仅轻微擦伤。交警部门已经判定本次事故是双方担当同等责任。现对方要求我方赔付其3个月的误工费以及手术费和营养费,这是合理的要求吗?在商量赔付的交涉期间,对方并未出具相关的伤情证明和医生建议,还认为主要责任在我方。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法学学士,滨州市优秀诉讼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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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擅长民商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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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执业以来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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