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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肖某是红河小学一年级的学生。2020年9月8日上午课间。他们在教室外的走廊上嬉戏打闹,肖某追逐后拽着张某的上衣与其一起玩耍转圈,导致张某撞上其他同学后面部着地,两颗门牙被磕掉,张某受伤后到医务室进行救治,但上课铃响起医务室也无人应答,因此张某回到教师继续上课,直到下课后才被人发现受伤并通知家长,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遂张某及其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定肖某的监护人及红河小学共赔偿包括交通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1250元,其中肖某受其监护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红河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承担
10%的赔偿责任,红河小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验回上诉,推持原判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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