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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被告的雇工,在年月日下午,应被告要求,原告与同事李XX在搬运啤酒装车发货的过程中,由于其中一件装啤酒的纸箱盖己被损坏,搬运时箱内一瓶啤酒突然爆件,瓶头连盖飞出,击中原告的右眼,当时泪流不止,经过一段时间后原告才能昨开眼睛,但感觉一片模糊,眼前浮现火花状斑点。当晚入院检查得知,因瓶头连盖击伤右眼,造成视网膜脱落,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2081.19元。出院后,经司法案定构成六级伤残。 公民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邹世军系原告雇主,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2081.19元,住院伙食补助 780元,护理费52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520元,司法鉴定费630元,误工损失10800元,残疾赔偿金138212元,合计175543.19元。另,原告被重伤右限,不仅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上也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为推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张雪冬律师 青海-西宁 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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